1)加快推進存量分散式風電、分布式光伏項目建設、2019年之前安排的存量項目原則上應用2021年底前全容量并網、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門應及時對未能按照規定時限內建成投產的項目予以清理廢止。
2)項目納入年度建設規模后,其投資主體及股權比例、建設規模和建設場址等主要內容不得擅自變更,嚴格落實項目選址要求,因投資主體、場址原因導致無法建設的項目,相應規模予以廢止。
3)在當年建設計劃規模內的分散式風電、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必須于當年核準、備案并開工建設,分散式風電項目必須于次年12月底建成并網,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必須于次年6月底建成并網,對于未按規定時間并網的項目,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門應及時予以廢止。
根據內蒙古自治區分散式風電、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三年行動計劃(2021-2023年)顯示:分散式風電由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和國網內蒙古東部電力有限公司采用技術措施嚴格控制向110千伏(66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側送電。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以35千優及以下電壓等級接入電網配電側,不得升壓外送。單個分散式風電規模不應超過50兆瓦,單個分布式光伏規模不應超過6兆瓦,原則上要求自用電量比例不低于75%。